《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做好化妆品进货查验,请根据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建立制度
建立的制度应当内容清晰,为化妆品采购、验收、存档等日常工作提供明确操作依据,让员工知道查什么、记什么、存什么。

第二步:查看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对供货方主体资格进行查验,记录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存供货方主体登记证明复印件。

经营者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查询企业的登记状态(存续)情况。供货方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化妆品。供货方为生产企业的,请同步索要其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步: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对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进行查验,核对化妆品标签信息与所查验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载明的相应产品信息一致性,并在台账中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保存查验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查验时留意以下情形


1.已注销: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取消备案: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按照《条例》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3、禁售产品:自2025年12月31日起,原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 等五类产品将结束过渡期,届时不得继续生产、进口或销售。
儿童化妆品还应查验标签上是否标注儿童化妆品 “小金盾”

标志,是否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第四步:查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购进化妆品时,应当对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中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证明中的批号等信息应当与产品实际一致。

第五步:建立台账,
采用电子化或者纸质记录和保存产品进货查验相关信息。凭证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请留存购进化妆品的票据、发票等凭证,确保来源可查,责任可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