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菏泽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该证件由生态环境部门分级审批,是医疗机构、工业探伤企业、科研院所等涉辐射单位合法运营的前置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辐射安全许可证按风险等级分为 Ⅰ 类、Ⅱ 类、Ⅲ 类、Ⅳ 类、Ⅴ 类。销售或使用 Ⅳ 类、Ⅴ 类放射源以及生产、销售、使用 Ⅲ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涉及更高类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菏泽市企业申请需先经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预审、市局初审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申请单位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是配备符合防护标准的工作场所,设置辐射防护隔断、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三是至少 2 名工作人员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明;四是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提交材料包括许可证申请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明细表、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人员培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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