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6年3月12日最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92 号)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最常见的形式包括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团体具有四个核心特征:一是自愿性,由公民基于共同兴趣、目标自愿组建;二是非营利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三是会员制,以会员为基础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四是章程约束,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成立社会团体需满足法定条件:有 50 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性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立需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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